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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本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及工作对策,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民商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出庭履行职责,并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人员包括执行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对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自侦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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