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廉洁自律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学习两高《意见》的思考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 剑
最近中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加强学习《规定》和《意见》,结合全市纪律教育月活动,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中纪委《规定》、两高《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简单地说,《规定》、《意见》是在当前受贿犯罪案件出现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的形势是好的。党的十六大以来,通过努力,反腐倡廉工作实现了由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转变,反腐倡廉教育取得了新的成效,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强化,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持续走高,信心不断增强。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方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职务犯罪正处在易发多发时期。第一,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是一个较长的建设与发展过程。这种体制转换的“成长期”,使得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也就存在腐败现象多发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基础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给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腐败的因素相应增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体制转换、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多发、易发期。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时间短、进程快,不可避免地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腐败现象多发易发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第二,有些领导干部的世界观出了问题。在金钱、财物和美色的巨大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者的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意识蜕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不断滋长,在放松自律和他律的环境里,使得一部份人堕落成腐败分子。第三,从工作层面上看,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
当前,受贿违纪犯罪出现新情况。近几年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大了源头治理预防腐败的力度,同时,秉公执纪执法,查处了一批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反腐倡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受贿违纪犯罪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如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等等。
与受贿违纪犯罪新情况相对应,近年来行贿方式的新变化。给予借钱花、借房住、借车用、参与干股真分红等手法进行行贿,反腐败斗争新的形势和受贿违纪犯罪新情况,是中纪委《规定》和两高《意见》出台最现实的背景。
(三)中国正处在新一轮反腐败斗争
新一轮反腐败斗争,突出的特点是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进行“刮骨疗毒”式的治理。
在今年1月上旬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在工作中,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是总书记第一次在中纪委全会上如此明确具体地提出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求。它凸显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讳短、不忌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此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这是治吏之道,事业之基,固邦之本。表明中央已经开始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民意调查显示,“铁腕反腐,从严治吏”成为中国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有评论说,最大的腐败是吏治的腐败,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是影响党的机体健康、制约党的发展的大敌。中纪委明确 “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2006年以来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作了印证。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一批腐败高官相继落马。这种针对腐败现象进行的“刮骨疗毒”式的治理,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鲜明地彰显了出来。
(四)两个“40天”,彰显中央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之大
第一个“40天”:从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筱萸死刑,到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郑执行死刑,历时40天。
7月10日上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他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
第二个40天:中纪委“八项禁令”发布于今年5月30日,两高《意见》发布于7月8日,两高针对10种新型受贿的《意见》内容与中纪委“八项禁令”相吻合,从党纪过渡到国法,也正好历时40天。这是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从中纪委“八项禁令”到两高《意见》,开启了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这个“奇迹”的背后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两个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五)“两高”《意见》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为查处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当前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受贿方式缺乏明确界定,给打击受贿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受贿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受贿形式,而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详细界定。新型受贿犯罪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实际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争议。在这一法治背景之下出台的两高《意见》,将新时期各种各样的受贿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正好弥补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手段。
“两高”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出台的一个旨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加大对受贿犯罪行为处罚力度的重要举措,它彰显了反腐机制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意见》的出台,就是针对当前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不断涌现的特点而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指导性、操作性和实践性。《意见》认定的十种行为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达到严惩腐败、维护党纪国法权威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意见》与中纪委下发的《规定》一样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治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力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它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警界线,促使公务人员统一认识,明辨是非,避免误进“雷区”,有利于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和自觉性。当然,社会经济的千变万化,新的腐败形式也会改头换面。尽管《意见》的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但它对十种行为的界定,就是法治的进步,就是严惩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与信心。
“两高”再度聚焦于违纪违法者腐败手段和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在中纪委30日大限过后迅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成功实现了与中纪委相关规定的“无缝对接”,涮新了国家司法与党内禁令有机结合的范例;另一方面说明惩治腐败最终要由法律来解决,体现了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契合社会正义。特别是《意见》所明确的10类新型受贿行为,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号准了腐败者的“死穴”,对于惩治权钱相互勾结的犯罪行为,推进当前的反腐工作,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它为司法机关查办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提供了新武器。可以想像,“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建一幢楼,倒一批人”,像这些不正常现象,以后会有比较大的改变。
二、十种新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特点
两高《意见》中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也有利我们全体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超低价买车、买房属权钱交易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上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是因为,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
(二)收干股以分红定受贿数额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两高”《意见》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才可以认定,二是干股没有实际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意见》明确,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事实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对于第二个问题,“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股权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事实上转让的情况下,所谓的干股,只是名义上的干股,受贿人真实得到的是以赢利名义给付的红利,故应当以实际得到的好处即分红来计算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意见》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
不出资合开公司属直接受贿,这类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这与直接收受贿赂财物没有本质区别,应以受贿处理。二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获取所谓“利润”,属于打着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意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妻儿挂名领薪等同受贿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亲属收钱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故应以受贿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借用为名占有车房可定罪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离职后收钱计入受贿金额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意见》明确这种行为属受贿。
三、典型腐败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腐败窝案的深刻教训
药监局第一个落马的贪官是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 从一个煤炭工的儿子成长为国家干部,担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长达7年,在整个医疗器械行业“赫赫有名”。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郝和平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判有期徒刑15年。然而,郝和平却是药监局第一个落马的贪官,从该案开始,“拔起萝卜带起泥”的情况不断出现,包括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内的数名贪官落网。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今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7月10日,郑筱萸被被执行死刑。
就在郑筱萸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受审当天,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也因涉嫌受贿近200万元和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起诉书的内容,曹文庄被诉玩忽职守的指控内容与郑筱萸基本相同。起诉书指控曹文庄涉嫌受贿近200万元的事实,主要发生在其任国家药监局医药注册司司长期间。当时每年有上万种新药和“换名涨价药”,要由国家药监局审批,而曹文庄作为药品注册司司长,正是具体掌管这一大权的关键人物。起诉书指控曹文庄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企业请托、收受企业贿赂。。曹文庄妻子王颖伟也涉案被捕,两个姐妹也因为涉案在押,全家共四人涉案。曹文庄和已经被判刑的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郑筱萸一样,也是在钱权交易中葬送了自己。
国家药监局窝案的教训:
教训一 :作为国家干部应该依法办事,而他们自己总是嘴上念着廉政,做起事来却没有像说的一样,结果犯了法。
教训二 :人不能太贪了,他们看到社会上有人拿了钱,自己就也想拿钱,脑子里没有法律意识,没有抵制金钱、名利的诱惑,总是与其他人攀比,拿钱也变得心安理得。
教训三 :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每天都面对诱惑,权力要有良好的制约,监察部门要求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但尚不够,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来看,权力确实不能太集中,要有一个好制度使权力的随意性降到最小,对掌握权力的人要加强监管,有考核机制,以避免贪污腐败。
(二)邱晓华案的警示: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至关重要。
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邱晓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收受现金,道德败坏,涉嫌重婚犯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邱晓华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邱晓华行政开除处分;建议依法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邱晓华被“双开”,这是今年中央继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后传出的又一道高压反腐的强硬信息,凸显了中央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的坚强信心,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高级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坚守自己的人生信仰和道德追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模范地执行党纪法规。而邱晓华却自恃位高权重,公然涉嫌重婚犯罪,与其她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事实上,这种重婚较之于包“二奶”、养情妇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打着婚姻的幌子公然干着违法违纪的犯罪勾当。因而,剖析邱晓华这部反面教材,就是要站在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重视官员的“四圈”监督。
邱晓华腐败案,再次警示我们“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至关重要。
四、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反腐防线
目前,社会经济正在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新时期,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新一项改革、新一轮经济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面对的诱惑更多,十种新型受贿犯罪手段更狡猾、花样更多、行为更隐蔽,其诱惑力更大。中纪委印发《规定》后,虽然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进行了自查,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超低价买车房、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妻儿挂名领薪、亲属收钱、借用为名占有车房等新型受贿违纪犯罪,无论是对过去,还是对现在,我们都不能过于乐观估计,不能简单地作出否定的结论。今后,要把预防十种新型受贿犯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教育为本,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督,营造出国家工作人员“不想贪、不必贪、不能贪,不敢贪”良好环境。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共产党员如果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就等于丢失灵魂,就不可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有的年纪比较轻便担任了领导职务,本应努力为党工作。但是,由于不能正确看待个人职位升迁问题,认为自己工作干了那么多,组织上就是看不见,没有得到提拔,理想信念产生动摇,开始为个人和家庭寻找退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并用这些不义之财投资开办公司、酒店,妄图将黑钱洗白。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做到“淡泊名利,宁静致远”,“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做官先做人,为政先修身。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一些领导为了贪图享乐而去“傍大款”,对于劝告不但不听,反而被别人拉“下水”。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增强道德自律意识,才能养成浩然正气,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才能坚决抵制各种落后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品德,为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作出表率。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党的纲领、路线、任务的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多是从纪律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始的。正如一位被查处的官员在其反思中说到:“逢年过节下属向上级送点红包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基本形成了到处一样,大家一样,在我的眼里,这些已经是正常生活的一项内容,没有才觉得不正常。”“实际上在收受钱的问题上自己考虑的是能不能收,而没有考虑这根本就是不能要的问题,也就是又想不出事,但又想发点财的扭曲心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决不能把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各级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
在领导岗位上,自律就是人生的方向盘,坚持自律就是把握人生,把握不好,就会走向毁灭的深渊。有的人之所以犯罪,与其的自律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开始能对一些小礼金保持高度警惕,并坚决拒绝,就不会发展到酿成大错。对不正常的经济往来,有很多解决的办法,可以拒绝,可以清退,也可以上交,唯独不能收受,一旦贪欲的堤坝决口,想堵也堵不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犯错误甚至走向犯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就外部原因来说,如果干部交流的力度再大一点,如果监督力度再强一点,其错误或许就没有这么严重,或许不会走向犯罪。对送礼者来说,逢年过节馈赠礼金是最好的借口,而对收受者来说,逢年过节收受礼金则是宽容自己的最好理由,一些人犯错误的时间主要集中在逢年过节,主要的问题就是收受礼金。礼金是一种金钱和人情结合的怪胎,你想拒绝它,就得既要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还要抹得开朋友的情面,否则就会成为金钱的俘虏。在领导岗位上,每到逢年过节如何做到面对礼金而不动心,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自己要经得住这个考验,家庭也要经得住这个考验。当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才能把握人生的方向。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慎用权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把它作为一种责任,那就会权为民所用,如果把它作为一种资本,那么各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就会接踵而至。我们应该认识到,送礼者看中的是我们手中的权力,送你干股、送你车子房子,他们是不会白送的,目的是获取某些方面的关照,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为什么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打开工作局面容易,巩固和扩大局面难?因为刚到一单位一个部门,往往人生地不熟,没有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私无畏,慎重用权,拒收礼品,能依法的事。但当工作一段时间后,伴随不正常的人际关系的产生,在工作中或多或少要考虑关系、利益,“有私无为”,要想开拓工作局面相对就难了。为什么常常感叹干部人走茶凉、世态炎凉?道理很简单,对送礼者来说你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他也失去了送礼的意义。挡不住金钱诱惑之日,也就是开始腐败堕落之时。因此,国家工作人员,要珍惜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坚持权为民所用。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慎交友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交际面相当广,在管辖的范围内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结识相当一部分人,其中不少是以朋友名义出现的,只要你愿意,各种人都会来与你交朋友。其实,朋友的作用可以是双向的,它可以帮你在正确的人生道路上加速前进,少走弯路,也可以使你在错误的歧途上加速滑向犯罪的深渊。在工作岗位期间,所结识的朋友大多数看中的不是我们的人品,而是看中工作岗位与权力,这种朋友间的往来是企图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关照和回报。因此交友必须慎重,否则会在“朋友”挖好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一方面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又要与大款保持适当的距离,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
(七)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人
自身正才能身边净,自身不正则身边不净。在十种新型受贿犯罪中,有的是与身边人直接相关的。不少贪官同身边人“相濡以沫”,形成腐败链条,结成利益联盟。查处贪官时顺藤摸瓜,在深挖赃款来路的同时,追查贪官身边人,比如配偶、子女、秘书、上司、“朋友”等等,往往会查出大案和窝案,家庭腐败,甚至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瘫痪。当代贪官自身脏,身边人往往不干净,家庭腐败、包养情妇、秘书腐败、官商勾结等腐败众生相早已屡见不鲜。我们要从这些鲜活的案例中吸取深入的教训。要教育好自己的配偶,防止权力家庭化、腐败家庭化,不能一个台前弄权,一个幕后伸手;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特别是教育子女不能利用老子的职权经商谋利;管好秘书和下属,不能让秘书、下属打着领导的幌子,胡作非为。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特别的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等身边人,既要做到自身正,又要保证身边净。
(八)党员领导干部要净化“四圈”,加强作风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圈、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如果不洁净、受到污染,最容易成为诱发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的温床。中央对官员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已经把官员工作圈、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也纳入中央反腐监管中。胡锦涛总书记1月9日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他着重指出在工作中,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显然,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换言之,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各种不良习气、嗜好、行为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只有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才能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统一性,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官不论大小、职务级别不论高低,都要加强学习,廉洁自律。有的人认为,自己不过是小小的副科级、股级,甚至连级别都没有,那来权力腐败。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官。股级科级虽然是小官,职务和级别低,由于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其腐败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其腐败影响直接扩散到人民群众中,影响也很坏,有的还会发展为大贪。因此,对高级别高职务的领导干部要加强教育、监督,对低级别无级别的干部也要加强教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