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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检察长: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发布日期:2007-10-23 10:45:50       点击次数: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 剑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减少社会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与全国其它地方一样,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解决社会内部矛盾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于建设平安韶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特点及性质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影响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经过酝酿,采取集会方式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表达诉求,希望解决问题,并造成或引发严重治安后果,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集体活动。通常表现为集体上访、上路堵塞交通、聚众游行示威、到相关部门静坐、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个别群体性事件还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从全国和全省的形势看,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山林水利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事情呈上升趋势。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十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已由每年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加人数由73万增加到307万,参与人群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基层农民。其诱发原因多种多样,居第一位的是争取工资福利,其他原因依次为:矿产水利土地纠纷、征地搬迁善后问题、企业领导人腐败等。

概括起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原因: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人文关怀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

2经济原因: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和经济纠纷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随着经济转轨和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利益的分化必然发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和冲突就不可避免。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且多数由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只有少数事件是由民主权益、人身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突出反映在以下三个情况:

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部分群众对政策产生误解,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心怀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韶关市关闭整治煤矿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

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对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不满时,很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例如韶关辖区内多家中省厂矿转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旧城区改造,部分村民、居民对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满,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浈江区十里亭镇靖村部分村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政治原因:群众的参政意识在不断增强,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形成冲突,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踏实,政务不公开,工作效率低下,脱离群众,态度专横,“拖、繁、梗、冷、乱、懒、散”等现象依然存在,更有甚者腐化变质,贪赃枉法,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4法制原因:一些群众维权意识增加,但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法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步得以强化,追求自我发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当群众之间、干群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走法律程序不能解决问题,而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就纠集多人,使本来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涉及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有的甚至是立法的空白,对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起不到缓冲作用。这也导致了一些离退休职工因为各种原因退休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屡遭侵犯、下岗工人面临困境而社会又不能提供足够的生活保障等等,从而引发社会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

5组织原因: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组织根源。近年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力、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村民的怀疑。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获得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立即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纠集多人,寻求上级机关解决问题,群体性事件被引发。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性。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组织活动秘密,行动情况很少被外界察觉,当时机成熟后便突然行动,造成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始料不及,工作十分被动。

2组织性。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的过程,事件背后都有组织者、策划者。一些组织者、策划者利用群众的对抗心理,煽风点火,造谣中伤,意在扩大事态,造成社会混乱,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意图要挟党委、政府放弃原则就范,以达到他们混水摸鱼的目的。甚至在个别群体性事件中,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直接充当群体性事件的策划者。

3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起因分析,应该说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因此容易引起群众的同情和社会的关注。而真正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只是个别的案例。

4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人数递增,外延扩展,规模扩大,连锁反应更加明显,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5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采用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确实促使了一些问题得以解决,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一些群众长期缠诉闹事,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处置难度加大。

6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暴力对抗明显增强,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

7、择机性。为扩大影响,引起重视,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往往选择在敏感时期、关键时刻行动,如中央、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两会”、元旦、五一、国庆期间、中央、省领导到地方视察时,发起群体性事件,吸引领导、社会和媒体关注,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让步和解决。

(三)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对于群体性事件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群体性事件有合理的起因,应当满足参与者的要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是一些“刁民”,对他们应当采取强硬措施。

我们认为,对群体性事件应该区别对待。从总体上讲,当前很多群体性事件虽然表现出很强的对抗性,但是,其本质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一方面,因为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即使背后有人组织煽动,但众多的参与者也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而参加的,并不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群体性事件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采取专政的手段,应当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予以劝阻。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躲在背后的组织者和积极的参与者,如果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就应该给予法律制裁,绝不能姑息纵容。200612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近年来,韶关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韶关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精神,将“积极协助党委政府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列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打击犯罪行为,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我市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及不足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市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矛盾。从近几年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我市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十个方面,包括“三农”、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公正司法、征地拆迁安置、山林水利权属、基层机构改革、干部腐败、环保以及部分军转干部要求解决待遇和安置问题等。

(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

研究和分析我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一般是社会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要方法得当,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1、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

2000年以来,中央综治委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韶关市开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构,截止2006年,全市共建立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机构182个,其中市级1个,县级10个,镇(街)115个,驻韶中省厂矿49个,成立调解组织1624个,配备调解人员10376人,形成了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为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组织保障。

2005年,韶关市综治委制定《关于建立韶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大格局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韶关市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20078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韶关市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市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近年来,全市连续开展了数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加大预防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力度,围绕敏感日子、重大事件以及重大节庆活动,密切掌握各种社会动态,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调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了一批危害社会稳定的苗头和纠纷,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仁化县董塘镇坚持治安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200410月,韶关市综治委总结了该镇的经验,在全市各镇推广。

2003年起,乐昌市主动与湖南郴州市、宜章县加强联系沟通,开展联调联处,有效解决边界矛盾纠纷,实现了边界无“战事”。2005922,《南方日报》详细介绍了该市实行边界联调联处的成功做法。

翁源县龙仙镇坚持“便民利民、经济实用”的原则,从2003年起在村委会建立“调解庭”,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龙仙镇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在担任村人民调解员三年时间里,调处民事纠纷210件,涉及金额50多万元,调处成功率100%,全村无矛盾纠纷激化、无上访案件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三次作出批示,对刘河添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0664日,《人民日报》介绍了刘河添的先进事迹。

2005年,在预防和处理因煤矿关闭整治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中,韶关市各级党政部门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强化情况信息工作,制定紧急预案,及时做好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妥善地处置了矿主和矿工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因处置不当而产生不良影响,有效地维护了全市安定团结的局面。

据统计,20012005年,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9044件,调处成功率为96.4%,其中领导包案解决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1062件,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171件,办结162件,办结率为94.7%;“十五”期间,防止群体性上访和制止群体性械斗共1736件(次),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处置群体性事件,政策性强,难度较大,需要认真把握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规律,讲究方法,注意策略,综合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群体性事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决定了现场处置一般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要以做群众工作为主,根据事态变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手段,作到刚柔相济,有利、有理、有据、有节。

例如,我市处理的谭央豪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谭央豪、谭央、成福财、谭耀胜系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靖村村民。2004330日下午,谭央豪等人以不满靖村村民小组长选举为由,组织了100多名村民聚集在韶关市委大院,随地就坐,堵塞交通,严重影响办公秩序,长达三个多小时。聚集过程中,谭央豪、谭央等人带头高喊“打倒覃某某”(时任韶关市委书记)的口号,聚集人群情绪高涨,跟着高喊口号,在试图冲入办公大楼时与执勤武警发生冲突,造成一名武警受伤,部分办公设施损坏。公安机关出动民警维持秩序,并向聚集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多方劝阻,人群散去。此后,谭央豪等人又以不满征地款发放、村委会选举、2006年“7·15洪灾”全倒户认定等问题为由,扰乱靖村各项工作开展,并多次组织村民到镇、区、市、省和中央等党政机关及北京天安门广场集会上访闹事,冲击国家机关,逐步向农村黑恶势力演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市、区、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稳定,促使靖村的各项工作尽快进入正轨,形势转向稳定和好转:

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韶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靖村的各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浈江区委、区政府安排一名区领导挂点靖村,直接解决各种问题,同时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干部下乡驻村活动,深入基层,察民情,解民忧,寻找影响稳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解决靖村各种社会矛盾来赢得广大村民的信任。

2)注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开展。在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历时一年半,克服各种困难,靖村党支部、村委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并着手实施各项民心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在维护稳定第一线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3)做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清查出带黑恶势力的团伙,并依法予以惩治,为维护稳定提供法治保障。2007725日,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谭央豪、谭央、成福财、谭耀胜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30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上述四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谭央豪、谭央有期徒刑3年;成福财有期徒刑2年;谭耀胜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不足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排查调处机制仍有缺陷,致使一些本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矛盾发展、演化成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情报收集途径缺失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且参与理由带有部分合理合法性,如果能获取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知道参与人的动机、要求和目的,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这样就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据调查,我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都是在爆发后,相关部门才知晓并开始着手处置。如果事前不能获取事件发生、发展的深层次、高质量、内幕性的情报信息,不能掌握事件的组织者与发生的原因、动机和目的,就很难提前化解风险、防止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延误处置的最佳时机,使得处置工作相当被动。情报收集渠道缺失、信息收集困难是我们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面临的最大难题。

2、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配合不力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的处理方法往往是仓促应付,手段单一。在实践中,指挥不统一、配合不力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瓶颈问题。具体表现为有时候多人负责往往等于无人负责,部分领导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时,不敢表态、拍板,怕负责任,是谈,是劝,还是清场,很难下定决心,相关对策也难以制定和落实;下级部门也不清楚上级的工作思路和处置意见,不能形成上下联动。在同级部门之间还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加剧了相关部门的分歧、误解和矛盾,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群体性事件处置困难。

3、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后续工作缺乏落实

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我们应该对整个事件全面反思,准确定性,对参与人合理合法的要求一定要尽快满足,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做好解释疏导。同时,对参与人进行分类处置,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教育的教育,使参与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此外,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他们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做好监督、控制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部门往往息事宁人,不能好好进行总结,不能对参与人员进行分类处置、教育,也不注意及时掌握参与者的动态情况,致使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者未受到法律的追究,逍遥法外,而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

三、建立健全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006101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

(一)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要求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2007年第3期《求是》杂志上发表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文章《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文章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罗干同志的指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总体要求。

首先,必须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其次,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尽力将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三,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要组织干部,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对事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找准根源,及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答复,是错误就要纠正,能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对无理要求要明确指出,涉及违法犯罪就要依法处理,绝不能含糊其辞,模凌两可,互相推诿。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原则。即明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隐患,加强社会面的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往往是群众在暗处,党政部门在明处,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令党政机关措手不及。因此,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突出问题,做到明白事件隐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2、防微杜渐原则。许多群体性事件就是拖出来的,将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久,经济问题拖成政治问题,治安问题拖成刑事问题,个别问题拖成群体问题。因此,处理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坚持治“早”,针对苗头性问题,抓紧处理,不留后患。

3、注重疏导原则。即建立良好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要加强疏导,建立完善的信访机制,真正通过信访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绝不能把信访机构看成是领导的挡门神。

4、区别对待原则。即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该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违法犯罪的,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从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处理结果,教育和感化群众。

(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正确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领导艺术,要求认真把握好群体性事件发展和变化规律,综合地应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领导机制

我市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统一的机构,市、县(区)、镇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和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排查调处工作,解决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当实行四级工作制度:

1)村委会(社区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积极掌握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

2)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对调处有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县(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以终结矛盾纠纷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对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

4)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协助完成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制定本辖区内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机关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

2)信访、公安、司法等重点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3)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渠道的报告机制

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之处在于情报灵通,失误之处在于情报缺失。因此,要争取工作主动权,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信息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气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农村、企业和社区,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迅速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建立台账,逐级上报。同时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相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信访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极其重要,必须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畅通、拓宽信访渠道,做好首访调查处理工作,快速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信访条例》是我们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根本保障,信访工作人员要把握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转送、交办,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办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群众反映合理合法、应尽快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合情但不合理或政策不允许的问题,要讲明政策,疏导群众;对政策不明确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及时答复群众。

5、强化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机制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平息群体性事件后,尤其是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逐一落实兑现,对可能导致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化解。要通过善后回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6建立科学决策和民主公开的办事机制

社会上很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往往都与有关部门的领导决策有关,有些是决策失误引发的,有些是决策不公开、群众误解造成的。要避免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广泛征求意见,要进行公正、合理、系统地分析、讨论,避免盲目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各项决策和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要让群众了解、理解、接受和支持,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认真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中,大量的矛盾源于实际利益问题,只要通过为群众排忧解难,理顺群众情绪,绝大部分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以得到化解。

7、强化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善于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宣传《信访条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还应当加大宣传无理闹访缠访对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危害,宣传打击借访闹事和违法上访的典型案例。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责任制。

1、落实领导责任制

全市各级、各部门都应当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市、县(区)两级领导包案制度,切实解决好各类重点群体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切实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关心支持排查调处工作。

2、强化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制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排查调处工作职责任务,把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负责地做好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拖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不管是牵头负责的部门,还是协助配合的部门,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3、制定考核、奖惩激励措施

全市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列入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也应当把排查调处工作绩效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考核目标。对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排查调处或因漏报、瞒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一票否决

4、完善经费和物质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加强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问题。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的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好交通、通讯、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办、信访机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重在落实,贵在实干。我们一定要站在建设“平安韶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切实抓紧、抓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设,为我市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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