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第33期:
我市检察机关今年第一季度人民监督员
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及相关对策建议
近日,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就我市检察机关今年第一季度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今后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共受理“三类案件”6件6人(贪污贿赂案4件4人,渎职侵权案2件2人,均为拟不起诉案件),与去年同期4件4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均上升50%。经过人民监督员审议后结案6件6人;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6件6人。
其中,韶关市院受理案件1件1人(贪污贿赂案件),与去年同期3件3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均下降66%。结案1件1人,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1件1人。
二、情况分析
从全市检察机关的情况看,今年第一季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三类案件”的数量相比去年有较大增长,但仍然有部分县(市)、区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没有受理案件。我们着重针对案件受理数下降和案件受理数为零的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一)检察干警的办案水平有明显提高。一方面,通过近几年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主要体现在端正了执法思想,更新了执法观念,规范了执法行为,进一步转变了执法作风。另一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改变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较封闭的办案方式,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把自侦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之下,促使办案干警逐步建立了接受监督的意识,工作责任心得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普遍都能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二)自侦案件的质量得以强化。随着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案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三类案件”有所减少。主要体现在:
1、初查措施得当,充分保障了自侦案件的质量。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普遍都能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和应对措施,对有可能发生“三类案件”的情况,在初查时期就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减少了“三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初查工作做得好,充分保证了案件质量。
2、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监督与配合关系更加密切,使自侦案件质量得以强化。当前,严格的考核制度成就了自侦案件的较高起诉率。对自侦案件,上级检察机关每年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案件的撤案率和不起诉率,这从客观上促使侦查人员加强了与刑检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在案件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通常都会邀请刑检部门干警从批捕、公诉的角度来考虑案件的质量,尽可能收集、固定证据,从而成就了自侦案件的较高起诉率,保证了自侦案件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
3、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健全,提高了自侦案件的质量。当前,关于自侦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侦部门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使得自侦案件侦结后不需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而直接提请侦监部门批捕和公诉部门起诉,这也就使得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有所减少。
(三)办案周期的原因。从现阶段自侦部门的办案规律来看,立案和侦查活动通常都是发生在每年的第一至第三季度,而下半年一般则是在对前一阶段所立案件抓紧结案,并移送审查批捕起诉。也就是说,每年的第一季度,自侦部门都处于“旧案已结、新案初立”的工作阶段,所立案件尚在侦查中,且立案数相对较少。从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立案时间来看,一月或二月立案的不多,有的检察院甚至要到三月份才能立案。自侦案件从立案到侦结,侦查部门需要调取大量的证据,时间较长,通常案件侦结已经是在第二季度以后,这就使得每年的第一季度成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三类案件”的工作“淡季”,相对而言,每年的下半年则成为工作“旺季”。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对策
(一)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二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三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过其他渠道,收到有关“五种情形”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四是建立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如采取立案或不立案备案制度,侦查部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后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人民监督员可以随时查阅了解。
(二)提高人民监督员的业务水平,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于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所以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有必要通过对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参与本院的业务学习、列席法庭旁听开庭等形式,使人民监督员不断增强对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对审判活动的了解,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三)积极开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群众基础。
(四)强化法律保障,使人民监督员工作有法可依。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在试验阶段,国家法律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也不健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例如人民监督员对于自行发现的“五种情形”,应该向哪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何种方式提出,相关部门办理及反馈的时限,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这样就难以保证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落到实处。因此,上级检察机关应该重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工作,总结好的经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进程。
四、对今后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不是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水平有限,他们对案件的监督大都是以一种朴素的是非观来评议,难以做到从诉讼、从证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案件,所以加大对监督员的培训力度,并使之形成一种工作制度,非常必要。
(二)解决经费保障,落实工作补助。人民监督员均为兼职,他们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方面他们要完成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我们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落实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给每位监督员发放适当的办案补贴,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热情,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增加机构编制,配备专业人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日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既是协助自侦部门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帮手,又是外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意义重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保持与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取得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确保案件质量的监督,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和组织能力,同时具备恰当、灵活的社会交际能力。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均由办公室人员兼任,尤其是县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一般都是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兼任,他们的本职工作任务已经很繁重,基本无暇顾及人民监督员工作,长此以往,不利于监督工作开展。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组织部门协商,增加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员编制,确保专人负责,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潜心钻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更好地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开展。
(市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