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下列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提出抗诉或者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派员出席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抗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之法庭,履行相关的法定职务;通过审查起诉和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其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其中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可以直接或经初查后向本院的职能部门移送;负责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公诉业务,研究并依法制定公诉业务规范;对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公诉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发现其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撤销的意见;审查下级检察机关报送本院请示的公诉案件,并予以答复;审查下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